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007年5月28日
现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计算机汇总的残疾人口的地区分布和主要社会经济数据公布如下:
一、残疾人口的地区分布据推算,全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4月1日零时的残疾人口数及占本省(区、市)总人口的比例分别为:
地区 万人 %
北京市 99.9 6.49
天津市 57.0 5.47
河北省 495.9 7.23
山西省 202.9 6.04
内蒙古自治区 152.5 6.39
辽宁省 224.2 5.31
吉林省 190.9 7.03
黑龙江省 218.9 5.72
上海市 94.2 5.29
江苏省 479.3 6.40
浙江省 311.8 6.36
安徽省 358.6 5.85
福建省 221.1 6.25
江西省 276.1 6.39
山东省 569.5 6.15
河南省 676.3 7.20
湖北省 379.4 6.64
湖南省 408.0 6.44
广东省 539.9 5.86
广西壮族自治区 337.5 7.23
海南省 49.4 5.95
重庆市 169.4 6.05
四川省 622.3 7.57
贵州省 239.2 6.40
云南省 288.3 6.46
西藏自治区 19.4 7.00
陕西省 249.0 6.69
甘肃省 187.1 7.20
青海省 30.0 5.54
宁夏回族自治区 40.8 6.8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06.9 5.31
二、有残疾人的家庭户人口全国有残疾人的家庭户共7050万户,占全国家庭户总户数的17.80%;其中有2个以上残疾人的家庭户876万户,占残疾人家庭户的12.43%。有残疾人的家庭户的总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19.98%。有残疾人的家庭户户规模为3.51人。
三、残疾人口的性别构成全国残疾人口中,男性为4277万人,占51.55%;女性为4019万人,占48.45%。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6.42。
四、残疾人口的年龄构成全国残疾人口中,0-14岁的残疾人口为387万人,占4.66%;15-59岁的人口为3493万人,占42.10%;60岁及以上的人口为4416万人,占53.24%(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3755万人,占45.26%)。
五、残疾人口的城乡分布全国残疾人口中,城镇残疾人口为2071万人,占24.96%;农村残疾人口为6225万人,占75.04%。
六、残疾人口的残疾等级构成全国残疾人口中,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为2457万人,占29.62%;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中度和轻度残疾人为5839万人,占70.38%。
七、残疾人口的受教育程度全国残疾人口中,具有大学程度(指大专及以上)的残疾人为94万人,高中程度(含中专)的残疾人为406万人,初中程度的残疾人为1248万人,小学程度的残疾人为2642万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15岁及以上残疾人文盲人口(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为3591万人,文盲率为43.29%。
八、残疾儿童受教育状况 6-14岁学龄残疾儿童为246万人,占全部残疾人口的2.96%。其中视力残疾儿童13万人,听力残疾儿童11万人,言语残疾儿童17万人,肢体残疾儿童48万人,智力残疾儿童76万人,精神残疾儿童6万人,多重残疾儿童75万人。学龄残疾儿童中,63.19%正在普通教育或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各类别残疾儿童的相应比例为:视力残疾儿童79.07%,听力残疾儿童85.05%,言语残疾儿童76.92%,肢体残疾儿童80.36%,智力残疾儿童64.86%,精神残疾儿童69.42%,多重残疾儿童40.99%。
九、残疾人口的婚姻状况全国15岁及以上残疾人口中,未婚人口982万人,占12.42%;在婚有配偶的人口4811万人,占60.82%;离婚及丧偶人口2116万人,占26.76%。
十、残疾人口的就业与有关社会保障情况全国城镇残疾人口中,在业的残疾人为297万人,不在业的残疾人为470万人。城镇残疾人口中, 有275万人享受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占城镇残疾人口总数的13.28%。9.75%的城镇残疾人领取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救济。农村残疾人口中,有319万人享受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占农村残疾人口总数的5.12%。11.68%的农村残疾人领取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救济。
十一、残疾人家庭户的收入全国有残疾人的家庭户2005年人均全部收入,城镇为4864元,农村为2260元。12.95%的农村残疾人家庭户年人均全部收入低于683元,7.96%的农村残疾人家庭户年人均全部收入在684元至944元之间。
十二、残疾人曾接受的扶助、服务和需求残疾人曾接受的扶助、服务的前四项及比例分别为:曾接受过医疗服务与救助的有35.61%;曾接受过救助或扶持的有12.53%;曾接受过康复训练与服务的有8.45%;曾接受过辅助器具的配备与服务的有7.31%。残疾人需求的前四项及比例分别为:有医疗服务与救助需求的有72.78%;有救助或扶持需求的有67.78%;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有38.56%;有康复训练与服务需求的有27.69%。
十三、残疾人的生活环境在此次调查的残疾人所在社区(村、居委会)中,68.13%的社区距离最近的法律服务所(司法所)在5公里以内,21.86%的社区距离最近的特殊教育学校(班)在5公里以内,47.35%的社区建有文化活动站(室),71.95%的社区设有卫生室(所、站)。
注:
1、全国残疾人口数未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省残疾人口数。
2、家庭户人口不包括现役军人,也不包括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的人。
3、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城乡口径为:城镇包括街道和镇的居委会,农村包括乡和镇的村委会。
4、城镇在业和不在业残疾人指男16-59岁、女16-54岁的在业和不在业的城镇残疾人。
5、调查中家庭全部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农村住户的全部收入还包括各种农作物、养殖等实物折算收入。
*公报数据为全国加权推算总体数据,与样本直接汇总计算的结果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