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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婧娇等|残疾人社会福利的中国道路:1921-2021

【摘要】残疾人社会福利是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尺之一,对此已达成世界共识。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来,中国残疾人社会福利对象从一部分群体到全体残疾人,福利内容从保障基本生活到注重残疾人全面发展,福利形式从个别化帮扶、临时性救助,发展为制度化保障、常态化服务,福利工作重心由制度完善到政策落实,福利推进路径由城乡二元分隔转向城乡统筹均衡发展。残疾人逐步摆脱歧视走向融合,摆脱贫困奔向小康,充分展现了中国社会的文明进步,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残疾人社会福利的中国道路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长期实践开辟出来的,在道路选择、观念基础、组织体系、制度构成上特色鲜明。继往开来,中国残疾人社会福利将向着“平等、参与、共享”目标,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关键词】残疾人;社会福利;建党百年;社会权利;中国道路

残疾人是人类社会的平等一员,残疾人的生活样态生动展现了一个国家的价值取向,残疾人社会福利更是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尺之一。对于当代中国而言,全面提升残疾人福利面临更多挑战,不仅要面对庞大的残疾人口基数,还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以及整体社会福利起步较晚的阻碍。建党百年间,中国共产党积极探索残疾人社会福利的中国道路,始终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作为政策行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弱有所扶”的福利思想贯穿于制度安排之中,承认残疾人平等的社会权利,高度重视和关怀残疾人的困难处境和特殊需要,为残疾人提供社会参与的机会和渠道,推动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经济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在整个国家迈向现代化强国的进程中,残疾人福利事业也蓬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的目标如期实现。一个残疾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经过百年奋斗,取得了如今辉煌的成就,其经过实践检验的经验、背后的优势值得深入梳理和探讨。本研究在建党百年这一重要历史节点,铺展建党以来中国残疾人社会福利的画卷,深刻体认党对这一弱势群体的福利探索征程,生动展现中国社会的文明进步和中国共产党为人民谋幸福的初心使命,总结凝练百年奋斗积累的宝贵经验,以期为明确百年复兴时期残疾人社会福利的发展方向提供参考。

本研究所指的残疾人社会福利采用广义的概念界定,即国家和社会为实现残疾人“社会福利状态”所作的各种制度安排,而社会福利状态与贫困、疾病等社会病态相对,是人类生活的一种幸福状态。为了在有限的篇幅比较清晰地描绘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残疾人社会福利的发展道路,本研究选择最能突出表现疗愈社会病态、提升社会福利状态的几个关键领域,具体包括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扶贫开发、残疾预防、康复、托养、教育以及残疾人特需的无障碍建设。

1. 建党百年残疾人社会福利的发展阶段

1.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残疾人社会福利(1921-1949)

1921-1949年这28年间,战争、动乱、贫困限制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这一时期残疾人社会福利呈现出革命导向,即依据残疾原因选择性地向部分残疾人提供社会福利,残疾人社会福利的对象人群以伤残军人和城镇工人为主,覆盖面有限,内容主要是抚恤、救助和低水平的劳动保险,福利形式比较单一。但在社会环境异常艰苦的条件下,中国共产党还是迈出了残疾人社会福利的诸多历史性的第一步,为新中国残疾人社会福利的全面开展奠定了基础。

为增强政治动员力量,建党初期,发动工人运动被确立为革命路线之一,共产党人主要在城市开展有组织的斗争,为工人阶级争取劳动保险,通过《劳动法案大纲决议案》《经济斗争决议案》《产业工人经济斗争决议案》等规范性文件,设立残废保险、失业保险、老年抚恤金等险种,扩展劳动保险的范围。1927年党的重心转向农村,逐步建立了革命根据地,找到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革命道路。本着为广大人民谋幸福的初心,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颁布了《保护老弱残废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保护老弱残废群体的法律,明确无亲属之孤儿及老弱残废者,由政府设法给养。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令》主张“老弱残废以及孤寡,不能自己劳动,而且没有家属可依靠的人,应由苏维埃政府实施社会救济”。此外,还通过减免赋税、代耕代种、分配土地等方式,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福利。1931年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明确指出,凡工人遭受部分的或全部的残废,或年老不能工作,经过特别专门委员会的检查后,须给现金优恤。延安时期边区也制定了相关劳动保护条例,对因工致残者由雇方、资方给予津贴、抚养金。

中国共产党特别强调残废工作对革命战争的重要性,认为它是关乎革命胜败、扩大革命力量的主要因素。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提出“国家设立残废院,凡因战争或在红军服务中而残废者入院休养,一切生活费用由国家供给。不愿居住残废院者,按年给终身优恤费”。这是党在革命期间社会优抚工作的首次探索。同年,制定了第一个评残定残标准——《关于红色战士评残定残的标准》,为今后根据伤残程度分类抚恤,开展科学实践创造了条件。1931年颁布《红军抚恤条例》,成立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抚恤委员会,以军区或军为单位设立抚恤委员会(分会),专门负责调查统计和慰恤一切伤病、残废和死亡战士及家属,建立残废军人治疗、休养机构。1934年5月在江西,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下设的抚恤委员会颁发了第一张伤残证书(全称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抚恤委员会残废证书”)。这一系列创举,为残疾人社会福利规范化、有序化做好了充分准备。

1935年中央红军主力部队抵达陕北,与陕北红军会师,中国共产党进入了重要的“延安时期”,对因战而伤残的革命军人给予经济抚恤、机构疗养安置、帮助“建立家务”等福利。在经济抚恤方面,对因参加革命战争而残废者,根据一定的伤残认定标准,给予相应的抚恤金,随后出台《抚恤暂行办法》,对有关事项作出详细规定;在机构疗养安置方面,抗日军人因战争受伤残废可以入残废院休养,地方政府安置无家可归的重残废稍能谋生者,不愿入住残废院的,由地方政府发放抚恤金。1938年毛泽东主席对安置伤残军人、筹建荣誉军人教导院问题作出指示,改残废院为教导院,在党的领导下建立了第一所荣誉军人教导院——国民革命军第十八集团军荣誉军人教导院;在帮助“建立家务”方面,《陕甘宁边区拥军公约》号召对伤残军人“建立家务”提供帮助,实现生产独立。1941年中央军委发出《关于妥善安置残废军人和年老军人的指示》,指出应关心和爱护残废军人、适当分散供养残废军人,鼓励有工作能力的参加工作或从事生产,给以各种方便促进自立,妥善安置完全丧失能力的残废军人,提高他们在军民中的政治地位等,对伤残军人的福利有意从抚恤救济向促进发展、从物质补偿到精神保障演变。

抗战胜利后,劳动保险进入新的发展阶段,1946年《和平建国纲领》明确指出,应“保障残废官兵之生活”“实行劳动法,举办失业工人及残废保险”。新中国成立前夕,党的工作重心从农村转向城市,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时劳动保险条例》,对包括残疾职工在内的职工疾病、伤残、养老等待遇做出规定,为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积累了经验,搭建了初步框架。

1.2 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残疾人社会福利(1949-1978)

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夕,残疾人社会福利以恢复国民经济为大背景,以保守的救济安养为主要内容,残疾人社会福利的对象由因战、因工伤残者扩展为更广泛的盲聋哑群体,福利项目、福利覆盖面渐进式提升。为实现经济振兴和工业强国,党和政府实施了城乡差别化的发展战略,优先支持城市发展,就此拉开了中国二元经济结构的序幕,残疾人社会福利也形成城乡二元分割的局面。

新中国成立后,对革命残疾军人的社会福利目标从激励转向安置和再教育。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提出,应适当安置参加革命战争的残废军人和退伍军人,帮助他们谋生立业;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此后,党和国家先后颁发了《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对伤残等级划分、优待抚恤标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伤残军人在战争时期保家卫国,在和平时期也是一支重要的建设力量。除了物质补助和就业福利,党对革命残废军人接受正规教育,培养、储备新中国的建设者也尤为重视,这体现在1952年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正规教育的决定》之中。

20世纪50年代以后,一系列重要法律出台,对更广泛的伤残职工的福利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对因工致残不能工作的职工,发放抚恤金直至终老,对尚能工作者,发放一定残废补助并分配适当工作。20世纪50年代相继成立中国盲人福利会和中国聋哑人福利会,创办《盲人月刊》,有重点地开展残疾人社会福利的建设工作。

在农村,依托“五保”制度和人民公社,党创办了农村残疾人集体福利,对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依靠,为农村残疾人提供了兜底性保障。1963年内务部颁发的《关于做好当前五保户、困难户供给、补助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包括困难残疾人在内的五保户的生活保障安排。此外,政府在改造旧慈善团体和救助机构的基础上,拨款建立生产教养院,救助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后期又将其定性为社会福利院,院内的青壮年残疾人生产自给,暂不能自给者由政府按标准补助差额,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由福利院照料供养,福利院逐渐成为依托人民公社的集体福利机构。

新中国成立后近三十年间,残疾人社会福利供给领域逐步拓宽。在残疾人救济居养的生存保障基础上,逐渐关注其发展权利的获得,主要表现为残疾人特殊教育、就业工作方面的推进。1951年《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聋哑、盲目等特种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特殊教育正式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具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1953—1956年,在农村地区兴办了许多手工业合作组、合作社。20世纪60年代后,在城市建立了大量的福利工厂,以集中就业方式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益,初步形成“劳动福利型”残疾人福利模式,获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3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的残疾人社会福利(1978-2012)

经过前两个时期的铺垫和实践,残疾人社会福利已形成基本框架并稳步发展,以救济安养、集中保障为主要方式的残疾人社会福利越来越不能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需要,残疾人要求受到社会的关爱、尊重,要求获得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支持。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提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成为中国发展历程中重要的转折点。残疾人福利事业乘势而上:中国残疾人社会福利从保障一部分群体到全体残疾人,从保障基本生活进入了注重残疾人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形成了人道主义思想理论体系、残疾人法律法规体系、残疾人事业业务体系和残疾人组织体系,可以说,中国特色残疾人社会福利的雏形显现出来。

进入转折时期伊始,国际残疾行动影响至中国。1982年联合国大会第三十七届会议通过《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旨在通过促进推行有关伤残预防和康复措施促进残疾人机会平等,确定了1983—1992年为“联合国残疾人十年”。这一纲领引起了全世界对残疾问题的关注。邓朴方提出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视为中国残疾人事业的旗帜,“使每一个人都能生活得好,特别是那些处于最困难地位的残疾人。要用实际行动证明共产党人是讲人道主义的”。人道主义是对传统宿命论式残疾观的超越,三十多年来,人道主义精神被广泛接受和弘扬,并成为中国残疾人事业的一面鲜明旗帜。1991年江泽民在与优秀残疾人和助残先进集体、个人代表座谈时提出,残疾人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部分,残疾人是社会主义大家庭的一员,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水平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1997年,江泽民在《自强之歌》一书所作的序言中指出,应尊重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保护其不受侵害。同时,对这个特殊而困难的群体还应给予特别扶助,通过发展残疾人事业使他们的权利得到更好的实现,使他们以平等的地位和均等的机会,参与社会生活和国家建设,共享社会物质文化的成果。胡锦涛指出,残疾人事业是崇高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满腔热情地关心残疾人,切实尊重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给他们以平等的地位和均等的机会,让他们共享社会物质文化发展的成果,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这一时期,中国残疾人社会福利的组织体系逐渐得到加强。1987年党中央提出组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建议(以下简称“中国残联”),并要求各省、市、县、区建立残联组织。早在2005年,全国共32个省级残联和近150个市(地)级残联就已配备了残疾人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半数以上的县级残联机关配备了残疾人干部,残联组织逐步向基层乡镇(街道)和社区延伸。中国残联的成立标志着中国残疾人开始拥有了自己的组织,其“代表、服务、管理”残疾人的三大职责,上传下达的纽带与桥梁作用,为残疾人事业构筑了组织保障,为今后残疾人事业的蓬勃开展奠定了民心基础、组织基础。1988年颁布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第一个五年工作纲要,“三项康复”被明确为我国残疾人事业初期开展的抢救性康复工作,成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主体。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福利企业发展面临市场环境和政策制度的双重挑战,残疾人劳动就业受到了较大冲击,对此,党和政府推动实施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促进残疾人多元就业。对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制定专项制度安排,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制度,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一系列劳动就业政策对转型期残疾人的就业与基本生活起到了稳定器的作用。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这是首次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了残疾人享有的权益,标志着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残疾人福利逐渐覆盖教育、扶贫、康复、就业等多领域,成为综合性福利事业。同时,国家级“五年发展规划纲要”成为中国共产党引领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基本策略和途径。“八五”计划(1991-1995),重点部署解决残疾人温饱问题;“九五”计划(1996-2000)新增残疾预防专章,提升全体社会成员身体素质;“十五”计划(2001-2005)提出,在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不失时机地大力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等战略规划;“十一五”时期,以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将其纳入国家总体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并予以优先发展。国务院先后颁布《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1998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2002年)、《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等,集中力量提升残疾人在教育、扶贫、就业、康复方面的保障水平。与此同时,残疾军人优抚制度在20世纪90年代也有了改革,主要包括建立军人保险制度、完善军人抚恤制度、重构其他军人保障制度。2007年中国签署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开展国际对话与合作,进一步加速了残疾人社会福利完善的步伐,展示着社会主义国家对残疾人各项权利的保障,向国际社会贡献了宝贵的经验。残疾人社会福利从应急性走向系统性。

2008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的发展原则,对发展残疾人事业作出重大部署。同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特别增加了社会保障和无障碍环境专章。这一时期,党中央积极探索构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应保尽保,分类救助,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大病救治范围,在教育、就业、住房等多个领域实施优先保障和特别扶助,为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和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企业,按规定给予政府补贴,着力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服务,推广“阳光之家”日间照料经验等一系列具体举措,为处于结构转型下的残疾人社会福利指明了未来发展的方向。

1.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残疾人社会福利(2012-2021)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残疾人社会福利进入快速迈进的发展阶段。就如何推动新时代残疾人事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同志受习近平总书记委托,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致词,以“五个必须”高度概括了其重要思想和指示精神,“必须坚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必须坚守弱有所扶的原则立场,必须完成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任务,必须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必须把推进残疾人事业当作分内责任”。这些重要论述,从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高度,把我们党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规律性认识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为新时代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将残疾人扶贫深度纳入国家精准扶贫战略。同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将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作为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重要措施,并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精准扶贫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作进行了专节部署,进一步强调了精准扶贫对促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重要兜底保障作用。也是在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这是国家层面创建的第一个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数以千万计贫困残疾人从中直接受益,缓解了一定的经济和照护压力。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因残致贫”问题的存在,指出扶贫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兜底措施,这一重要论断开启了贫困残疾人精准扶贫的新阶段。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太原主持召开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时强调:我国脱贫攻坚工作“越往后脱贫成本越高、难度越大”,从人群上看,残疾人成为脱贫攻坚群体攻坚的重点。伴随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脱贫攻坚政策措施,如《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2017年)、《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2018年)等,中国残联和其他相关部门也出台、细化了精准脱贫政策措施,如《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行动计划(2016-2020年)》(2016年)、《着力解决因残致贫家庭突出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18年)等。通过精准识别、精准施策,我国残疾人脱贫攻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贫困残疾人的数量从建档立卡之初的700多万减少到了2019年底的近50万人,“十三五”时期末,710万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摆脱绝对贫困,实现了消除绝对贫困的千年梦想,创造了人类减贫史上的奇迹,为实现全面小康作出了特殊贡献。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北省唐山市考察时指出,“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为残疾人事业做更多事情,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残疾人同步小康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重点任务。国务院于2015年颁布《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2015年),大力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确立了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次年,国务院颁布《“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2016-2020年),特别指出,残疾人既是全面小康社会的受益者,也是重要的参与者和建设者,对保障基本民生、促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提升残疾人公共服务水平、保障残疾人平等权益、凝聚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合力五个领域进行细致规划。在保障基本民生中,要求建立完善残疾人基本福利制度,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照料服务;在促进就业增收中,要求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以及发展辅助性就业等多种就业形式;在提升残疾人公共服务水平中,要求保障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需求,提高受教育水平,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和建立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

在党和政府的支持下,截至目前,我国共颁布了五十余部残疾人社会福利相关法律法规,涵盖无障碍、就业、残疾预防与康复、教育等多个领域,形成了保障残疾人权利的法律体系。在短短几年时间里,国家层面上建立起了覆盖几千万人口,包含生活补贴、护理补贴、儿童康复补贴等内容的残疾人专项福利制度。“十三五”时期末,残疾人小康进程取得决定性进展,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从2015年的不足50%提高到2019年的88.2%,正在朝着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前进。值得一提的是,残疾人就业紧跟时代步伐,利用信息社会的便利条件,开拓了新路径,扶持残疾人及其家庭通过电商产业实现创业就业增收,残疾人就业形式更加灵活多样,网络电商、网络电台主播、购物平台客服、网络平台主播等新业态为新时代残疾人就业提供了多种选择。另一方面,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为社会做出表率,全力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助力残疾人全面小康的实现。政府主导下的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机制正在形成,残疾人社会福利的多方异质性主体各司其职,协同推进,为残疾人社会福利搭建了网络化、立体式、多层次的体系,深刻影响了残疾人各项权利的保障与实现。

2. 建党百年残疾人社会福利的中国特色

中国残疾人社会福利从战火纷飞的年代走来,经历了摸索式前进的过程。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残疾人社会福利势如破竹。一百年间残疾人生活样态的变化,撼动人心,其背后蕴藏着深厚的历史经验,凝聚着中国共产党的智慧,这条中国道路特色鲜明、优势明显。

2.1 道路选择:中国共产党领导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的道路选择,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人根据战争需要为残疾职工和残疾军人及家属实施了劳动保险和优抚。新中国成立初期,以毛泽东为核心的领导集体在恢复国民经济的背景下,探索通过“国家—单位”“国家—集体”解决困难残疾人的居养难题,并通过集中就业方式保障残疾人的生存发展能力。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一个又一个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的颁布,残疾人社会福利乘势而上。进入新时代,残疾人事业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中国残疾人社会福利形成并健全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残疾人组织有效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市场、社会组织、残疾人及其家庭积极参与社会福利的发展,共同推动了残疾人社会福利在较短时间里的长足发展。这条道路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进程中探索和开辟出来的,是从国情和实际出发探索和开辟出来的,是在党的领导下经过长期实践探索和开辟出来的。党的领导是残疾人事业持续发展、残疾人状况加速改善的根本保证,是做好残疾人工作的最大政治优势。

2.2 观念基础:以人的价值和需要自觉引领残疾人社会福利的发展

残疾观,是残疾人社会福利得以铺展的价值依据,对制度发展起到引领和修正作用。中国残疾人社会福利的推进与发展以中国共产党主动的残疾观变革为引领,其动态演变富含了对残疾人价值的肯定,以及由此产生的对残疾人特殊需要的研判。新世纪前后,党和国家领导人江泽民、胡锦涛提出“残疾人是社会主义大家庭的一员”“残疾人,有人的尊严和权利,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和能力,同样是人类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残疾人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支重要力量”等论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的平等成员,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支重要力量”。几十年来,残疾人福利事业的理论和实践工作者,不断探索创新,总结概括残疾人事业的基本经验和理论,形成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的基本内容。它以人道主义思想为理论基础,以“平等、参与、共享”为主要内容,倡导尊重残疾人的尊严,强调残疾人的主体地位,肯定残疾人的价值,挖掘残疾人的潜能,要求保障残疾人的权利,促进残疾人的解放。

为了推动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就要坚持以人为本,从残疾人的特殊需要出发,坚持弱有所扶的原则立场,关切残疾人可能遇到的特殊困难和实现全面发展、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所需的特殊条件与机会。国务院出台多项文件,要求坚持一般性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普惠优惠特惠相结合的工作原则,这既是对这一思想的实践,也深刻体现了“一般—特殊”的辩证思维。它是“必须坚持树立正确的价值理念”与“必须坚守弱有所扶的原则立场”的统合。在制度层面,以“权利倾斜性配置”为原则,为残疾人提供满足其特殊需要的福利制度,才能促进残疾人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实质性地享有社会权利,过上独立、自主、可选择的生活。相反,制度上的普遍一致,则会带来残疾人在日常体验层面的“特殊化”,阻碍其正常的社会参与、社会交往。

自觉的人民性也是中国共产党引领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重要特质。政府介入残疾人社会福利领域,通过制度加以干预,以保障残疾人社会权利,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治理行动,但是其背后的推动力则不尽相同。以英国为例,20世纪50年代末的数据显示,在贝弗里奇启发下建立的福利国家没有消除贫困,尤其忽视了老年人和残疾人。20世纪60年代残疾人自愿组建各类游说团队,发起残疾政治运动,要求被视为一个群体而不是作为特殊缺陷的人来进行立法和社会变革,其中鼎鼎有名的有:被奉为现代残疾人运动始祖的“残疾人收入团体”(disability incomegroup,dig),“残疾人联盟”(disability alliance,da),以及“身体损伤者反隔离联盟”(union of the physicallyimpaired against segregation,upias)。他们通过自下而上的政策表达渠道,将残疾人诉求反映至政府,并向其施加压力,要求在社会福利体系中增加对残疾人的特殊制度。受其影响,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家也都先后发起了各类残疾人运动,旨在引起社会的关注,获得社会福利制度上的特殊对待。与残疾人组成游说团体向政府争取属于自己的权益不同,中国残疾人社会福利天然生成于中国共产党的目标之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民”指全体国民。整个残疾人社会福利的百年发展都源自中国共产党的自觉推动,“让广大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必然”二字体现出中国共产党对残疾人群体的使命担当。“没有残疾人的小康就不是全面小康”,这铿锵的誓言体现出党对残疾人过上小康生活的决心和对残疾人群体共享美好生活的积极态度。这种内化于中国共产党灵魂的自我要求,成为中国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主要动力,它深刻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民性”。

2.3 组织体系:完善横纵向立体式残疾人组织体系

在中国共产党的引领下,残疾人社会福利各项政策的具体落实有赖于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开展和完善。中国残疾人组织体系得以形塑、壮大,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对应,内外衔接,覆盖全国”的组织网络。残联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纽带,始终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在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横向上,建立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形成包括教育部门、就业部门、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的议事协调机构,综合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纵向上,形成由国家到地方,甚至小到村落、社区的残疾人组织体系,各级残疾人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纽带,上传下达,切实做到了为残疾人解困纾难,为党和政府解忧,真正发挥了整合动员的优势。

2.4 制度构成: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残疾人社会福利被纳入国家发展规划,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同步发展。以规划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是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模式的重要体现。“五年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部分,是一项全国性、长期性规划,对中国社会的整体发展而言功不可没。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也依托于“五年规划”,自1988年起,编制“中国残疾人事业规划”,并从“八五”时期起,与国家发展规划同步。这些规划均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相适应,借由同时期国家整体制度的安排,有力推动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探索出了一整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事业制度体系。一是健全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残疾人组织有效发挥作用的残疾人事业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二是构建了以保障残疾人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发展权为主要框架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三是完善了一般性制度安排和专项制度安排相衔接、重点保障和特别扶助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四是建立了以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残疾人服务体系;五是形成了充分体现政府主导、全面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残疾人事业规划体系、预算体制和统计制度;六是确立了国家扶持、市场推动、公办民办并举的残疾人事业发展格局;七是营造了全社会扶残助残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互促进的舆论环境和文化氛围;八是创建了融“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为一体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的完整组织体系。这一套制度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进残疾人事业当作分内的责任,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各项事业建设之中,不断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使得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始终追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战略规划,随着宏观调控的重点而相应推进。可以说,社会的整体发展为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基础,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起到了“补齐短板”的重要作用。

残疾人社会福利的发展反映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将残疾人事业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将残疾人社会福利纳入全局规划,谋求一道发展。在另一层面,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态势也成为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充分体现。正如邓朴方早年所讲到的:“我们(残疾人工作)做得好,就能为社会主义增添光彩;做得不好,人们就会说社会主义不好。”在西方社会,“剥削关系的客观存在,使得国家在分配社会成员权利和义务时无法做到公正与平衡,这是资本主义国家无法彻底消除社会不公的制度性根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公共性”,坚持“人民至上”,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坚守弱有所扶的原则立场,这一切充分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3. 总结与讨论

经过百年孜孜探索,残疾人社会福利形式由单纯救济的物质保障,发展为促进能力开发的服务保障;福利水平由个别化帮扶、临时性救助、覆盖一部分残疾人,发展为制度化保障、常态化服务、人员全覆盖;福利工作重心由制度完善到政策落实;福利推进路径由城乡二元分隔转向城乡统筹均衡发展。在中国共产党的集体领导下,残疾人逐步摆脱歧视走向融合,摆脱贫困奔向小康,凸显了中华民族迎难而上、和衷共济的传统美德,展现了中国社会的文明进步,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谱写了百年壮美诗篇。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提出了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党中央强调,增进民生福祉是我们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补齐民生保障短板、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是社会建设的紧迫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残疾人事业发展提出了要求,“中国将进一步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赴湖南考察调研时又指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必须保护好残疾人权益,残疾人事业一定要继续推动”。韩正副总理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致词,充分表达了残疾人事业现代化与国家现代化的关系,他强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残疾人事业也要现代化。我们要认真分析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在残疾人事业上的突出表现,系统研究新时代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大课题,科学设计残疾人事业现代化的目标、路径和策略,同步开启残疾人事业现代化新征程。我们顺应残疾人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不断健全残疾人事业政策法规体系,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切实提高残疾人事业科技应用水平,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平等权益,促进残疾人融合发展,实现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这为新时代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实现残疾人事业现代化,是新时代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任务;让残疾人过上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是残疾人事业现代化的总目标;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是残疾人事业现代化的根本使命。

站在建党百年的历史新起点上,回望过去,汲取营养,面向未来,谋划篇章。新时代残疾人社会福利还会有新的挑战,如老龄残疾化与残疾老龄化的交织从残疾人口基数上增加了治理难度;因残致贫、因病致贫返贫一定程度上威胁着脱贫攻坚成果的维系;残疾人家庭照料功能弱化,重度失能(失智)残疾人家庭资源匮乏,抗逆力不足;城乡、地区间的残疾人社会福利还存在不平衡的发展局面,农村残疾人社会福利是新时代残疾人社会福利的薄弱环节;残疾人面对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平等,影响平等的社会参与机会的获得。如果没有受到政策关注,他们很有可能成为社会进步与发展中“被增长所遗忘”的边缘化人群。

对此,应聚焦四项重要任务,完善新时代残疾人社会福利。第一,不断健全残疾人事业政策法规体系,依法促进残疾人福利事业的发展,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第二,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第三,加快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促进融合教育,广泛宣传无障碍观念,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实现全面发展创造充分有利的条件;第四,切实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科技应用水平,以科技赋能残疾人,消弭残疾数字鸿沟,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目标的充分实现。

结合中国国情和残疾人群体实际情况,新时代新阶段中国残疾人社会福利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要确立共享发展的原则,这是公平正义理念在现代社会生活和公共秩序中的集中体现。二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制度现代化是残疾人事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残疾人这一困难群体走向美好未来,实现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必须建立更加完善的制度体系,找到破解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根本之道和长远之策。三是要聚焦残疾人社会福利的最薄弱环节,完善农村残疾人社会福利。农村残疾人占中国残疾人的75%,可以说,中国残疾人社会福利的质量要看农村残疾人,这是中国国情的必然要求。在乡村振兴中进一步推动农村残疾人社会福利的发展,必将对中国残疾人事业的高质量发展起到增进作用。四是要结合中国传统文化,积极构建残疾人家庭支持体系,推动多主体责任共担。家庭是社会生活的细胞,是提供个人福利的原始场域。实践证明,家庭所承载的物质保障和精神慰藉功能是其他任何社会机制都无法取代的。在政策顶层设计时应立足于家庭,提升家庭这一要素的优先发展权,通过政策上的帮助,扩大和提升家庭的发展能力。探索、推广将家庭成员提供的照护服务赋予经济价值,充分肯定家庭照护的重要作用,对传统残疾人家庭照护服务功能进行补救和重建。同时鼓励政府、社区、企业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福利供给事务,推动多主体间分层次发展。

注:本文转自《残疾人研究》 2021年第4期,作者刘婧娇,系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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